国家政策

晋城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晋城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

发布时间:2023-09-13 08:47:10

晋城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合理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努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着力提升乡村教师社会地位,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


  二、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全面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创新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坚持立德树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大师德先进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完善乡村教师师德考评制度和方式,把师德建设作为对乡村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合理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一)加强乡村教师编制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各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通知》(晋编字〔2012〕1号)精神,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的总额内,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小学、教学点编制进行调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动态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整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乡村学校音体美和信息技术及外语教师不足、部分学校缺编或严重超编等问题,努力实现学科教师全覆盖,确保乡村学校开全开足国家规定课程。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基本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二)足额均衡配备乡村学校教师。各县(市、区)要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及时招聘、调整和补充乡村学校教师,满足乡村学校教育教学需要。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对长期有编不补的县要严肃问责。乡村中小学校不得使用代课教师。鼓励各县(市、区)采取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办法,对招聘到乡村特别是偏远地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服务年限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做好我市省级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积极引导我市免费师范生面向生源地农村学校就业。建立新聘教师乡村学校任教制度,城镇学校新招聘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一般不少于2年。市、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

  (三)实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推动城镇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大力推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工作机制,落实县级党委、政府在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责任,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各县(市、区)要采取定期交流、提任交流、跨校竞聘、集团化办学、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
  
  四、大力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实施“乡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市、县两级政府要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全部乡村教师校长5年内完成360学时的培训。完善分层、分类、分岗培训机制,利用高等学校委培、市级培训、县(市、区)教师进修校培训,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并搭建教师网络研修服务云平台。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跟岗研修、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五、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一)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教育部门在绩效工资分配时,要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倾斜。陵川、沁水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其他县(市、区)可以参照该政策制定本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或继续落实好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村镇中小学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等部门要统筹研究,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要合理规划并加快建设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建立市、县(市、区)级财政对乡村教师岗位实施生活补助政策,各县(市、区)依据不同乡村学校实际情况、教师不同岗位和任教年限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提高乡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稳定乡村骨干教师队伍。
    
  (二)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执行省定最高岗位结构比例。在乡村学校任教,研究生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见习期满后任教满2年、本科或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任教满4年可初定中级职称。在乡村学校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全日制学历的教师可优先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时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在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推荐、评审工作中,乡村教师要单列比例,制定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评选条件。城镇教师校长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必须具有交流经历和农村学校任教(任职)1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对坚守乡村学校满20年或10年以上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乡村教师,在全市教育系统模范、优秀表彰中指标单列,同时优先推荐参加全省教育系统先进表彰。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乡村教师提供奖励和资助,对患有大病或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提供资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履职,推进有关工作。各地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并于4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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