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山东规定,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民办教育从业者的尴尬处境
山东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民办学校教师也可“参公养老”
意见所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本意见印发前已按规定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再重新认定;对于今后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更的或者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我省已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率先启动试点;,在全省启动试点。
民办学校教师参保须满足三个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统一计发办法,不设过渡期
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