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个别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二)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上述调整后的基本工资具体标准见附表1至3。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的减少额度见附表4。事业单位各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的具体减少办法是,执行当地政府统一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减少办法。
二、其他相关政策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月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1720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4。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待遇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4。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具体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在国家作出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出台具体方案后,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市州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各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市州及其以下单位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核。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