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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最新】

发布时间:2023-09-17 18:55:16

 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哈人社发〔2015〕2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各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经部门、单位领导研究审定后执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七、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八、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助申请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补贴基金表》(见附件1、2、3)。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拨付渠道解决。

  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市、区、县(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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