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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落户条件新规,三门峡落户买房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21 19:46:20

落户有买房落户,新生儿落户,人才落户等。商品房住宅房都可以办理户口。新生儿须父母一方户籍在本地才可以办理落户手续。人才落户得满足大专毕业两年内,本科以上学历40岁以下的条件才能落户。以下是整理的落户条件及落户买房补贴政策,仅供参考。

三门峡市政府发布了2020年《关于促进城镇落户非登记人口实施计划的通知》,根据该计划,六类人全面开放了落户的限制:大学毕业生、技术工人,高职毕业生、农村学生、军人、留学生。

根据规划,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但自愿申请将中职学校迁入城镇的,可先就业中职学校;对农村大中专学生实行中职学校学生自由限制,并按规定将中职学校迁至学校所在地他们自己的愿望,或户口毕业后可以搬回原籍地或经商(创作)地。农村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在原居住地保留户口的,在原居住地申请户口为城镇居民的,他们可以凭大中专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如果他们的父母搬到城里,他们可以和他们一起住。

根据规划,不得以购房、缴纳投资税等作为落户的限制条件,不得以落户为积分,规划中还提到,在三门峡城镇及其配偶之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共同居住的子女和父母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在户口永久居留。

规划中还提到,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组建社区集体户口,主要面向经批准的落户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无直系亲属投资的,且当地用人单位无集体户口(含用人单位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可在当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平均转移人口4.6万余户。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本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三门峡市政府印发《全市未登记人口实施计划》(SZB〔2019〕24号)的通知

1、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促进全市无户籍人口发展的要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全市稳定就业和生活,加快三门峡城镇化新进程,市政府出台了落户市非户籍人口促进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制定依据

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河南省城镇非户籍人口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27号)精神,要求各省辖市完成地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3、开发过程

4、收集和采纳意见

《规划》征求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和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医疗保障局等10个部门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其中4家单位无意见,5家单位有意见,1家因与省计划不符未采纳。

5、计划主要内容

这个计划分为四个部分

(1) 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平均转移人口46000户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本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2) 拓宽落户渠道。

《规划》中,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群体有六类:一是高校毕业生,二是技术工人,三是职业院校毕业生,四是进入农村的学生,五是参军进城的人,六是出国留学、回国的人。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但自愿申请迁入城镇的,可先就业;对农村大中专学生自由实施落户限制,并可根据自己意愿迁入学校所在地,或者户口毕业后可以迁回原籍地或营业(创作)地。农村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在原居住地保留户口的,在原居住地申请户口为城镇居民的,他们可以凭大中专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如果他们的父母搬到城里,他们可以和他们一起住。

根据规划,不允许将购房、缴纳投资税等作为落户的限制条件,也不允许积分落户,此外,规划中还提到,城市城镇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和父母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在户口永久居留。

规划中还提到,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组建社区集体户口,主要面向经批准的落户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无直系亲属投资的,且当地用人单位无集体户口(含用人单位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可在当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3) 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

规划提出了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级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三门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并按规定向县(市、区)转移资金对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和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的流动和变化、各级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差异等支付规模和结构的动态调整

二是建立财政建设资金补助机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积极争取中央有关资金,优先安排农业人口多的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

四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体系。充分发挥市财政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是建立农民进城“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落户农民依法自愿转让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不得强迫落户农户在农村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不得以此作为落户的条件。

六是住房保障支持。推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落户农户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凭无住房证明提取支付租金;推动各地陆续进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存款人异地使用。

七是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相关权益,加强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能够跨系统、跨地区整体连续参保。

八是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九是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继续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落实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就地入学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与城镇居民接受同等教育。加强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应用。凡在三门峡就业的非就业登记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有初中正式学籍的,均可在学籍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转学条件的普通高中生可以正常转学。

十是推进居住证制度,将非落户城市常住人口全部覆盖。加快实施三门峡市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服务。

(4) 加强监督检查。

《规划》明确,三门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快工作进度,根据有关配套政策,尽快研究下发本部门的规划。强调将落户城市非户籍人口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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