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促进广元“五大发展战略”实施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紧缺实用人才,提供建设“美丽广元、幸福家园”强大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广元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遵循“引进人才与引进项目并重、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举、政府政策支持与用人单位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紧贴“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文旅兴市、统筹发展”的总体发展思路,围绕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以企业人才和与产学研结合紧密的重点行业、职能部门急需的科技人才为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市外高层次人才,广元辖区内市、县区、乡镇及单位(集团)之间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入选者;
第三类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四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类人才:我市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六类人才: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高级技师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经认定的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优秀实用人才。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各类相当的知名度、学历(学位)的国(境)外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刚性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超过45周岁,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个别特殊的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引进的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
刚性引进指采取调动、聘用等方式,将户口和人事关系等转到工作地。
柔性引进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主要包括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创业、人才派遣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聘用和公开考试聘用方式进行。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考试或考核方式,自主或通过人才中介与当事人约定。
第十条 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程序:
(一)计划管理。本着紧缺、急需、实用的原则,每年年初由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及用人单位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分类分级编制全市年度各类人才需求目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初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发布公告。经审定同意后,统一发布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公布当年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三)报名审查。公告发布后,组织开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四)考核聘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引进人选,面向社会公示后,办理聘用手续。考核、体检、考察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报名情况,集中统一时间组织或随时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采取自主引进。由用人单位围绕“五大发展战略”实施和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签订引进协议(合同)。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对刚性引进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经考核合格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补助:
(一)安家补助。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第一类人才每人200万元,第二类人才每人100万元,第三类人才每人50万元,第四类人才每人15万元,第五、六类人才每人8万元。
(二)工作补助。在广工作期间,按月发放工作补助,期限5年。具体标准为:第一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类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第三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第四类人才每人每月800元,第五、六类人才每人每月400元。
第十三条 对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发放的补助,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负担。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财政定额(差额)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补贴50%的安家补助;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才办初审,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审定,同级财政资助30%的安家补助。
第十四条 对柔性引进从事非个人营利性工作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工作补助。工作补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才办初审,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审定,可获得同级财政定额资助。
(一)资助程序
1. 申报。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向人才办提出柔性引才资助申请,填写《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审。实行“一年一审”,每年10月,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评审,综合确定年度初步资助计划。
3. 公示。将年度资助计划情况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面向社会公示。
4. 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审定。
(二)资助标准
第一类人才每年5万元,第二类人才每年4万元,第三类人才每年3万元,第四类人才每年2万元,第五、六类人才每年1万元。
(三)绩效监督
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弄虚作假的、作用发挥不好的,取消政府资助。
第十五条 开辟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
(一)编制管理。坚持有编占编、无编调编的原则,对暂无空缺编制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编委提供全市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单位情况,市编委在不增加全市财政供养人员数量的前提下调剂增加事业编制,专项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编制。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英才编制”管理,在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设“英才编制”库,经企业申请,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审定,可将引进人才纳入“英才编制”库管理,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档案工资、医疗、养老、住房公积金、子女入学等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型人员执行。
(二)档案管理。人才引进过程中,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职称聘任。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限制,直接予以聘任。
(四)科研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无偿使用相关单位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
(五)权益保护。凡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开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可用技术作价参股,从开发所创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成,具体提成比例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协商确定,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应待遇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广元市优秀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的政策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工资(补助)待遇、违约责任和绩效考核办法等事宜。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征得另一方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凡享受了安家补助的人员,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补贴。该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
第十八条 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实行年度和专项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相关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合同管理。对目标任务、绩效完成情况较差以及用人单位未按合同严格考核管理,弄虚作假的,取消政府资助,并追缴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进行。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做好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