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黄石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3 16:52:17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1.工资待遇。引进人才招聘到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医院)工作的统一安排事业编制。首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非首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6个月,在试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原有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学历、工龄及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2.津贴补贴。引进人才自正式聘用(含试用期)起,在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连续3年发放安家费补贴和学位津贴,其中: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安家费补贴,每月2000元的学位津贴;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安家费补贴,每月1000元的学位津贴。国有企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高校、医院)可以参照执行。

3.住房补贴。引进人才在黄石城区无自住房的,可纳入黄石市人才公寓优先保障范畴,按规定享受30%-100%的房租补贴。

4.家属安置及子女入学。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随迁配偶需从外市调入的,根据其身份性质和专业,采取调动、考核聘用、定向(专项)招聘、推荐就业等方式解决工作问题。公开招聘录用的博士研究生,其子女在黄石市区接受义务教育,不受户籍限制,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到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5.服务年限。引进人才与招聘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服务期的聘用合同,服务期限内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经组织调动至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的除外)或调任公务员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从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

6.其他政策。引进人才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参照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进行跟踪培养管理,表现突出的可选派至党政机关挂职锻炼、重点培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的,可办理调任手续,调入公务员单位或参公管理单位任职;表现特别优秀并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优先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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