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蚌埠市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蚌发〔2012〕17号),进一步推进人才特区建设,切实加强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紧缺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驻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14年以来引进、培育的重点产业各类紧缺人才。
第二章引进形式
第三条 通过调入、考入、招聘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通过创办、领办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全职来我市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四条 对高层次特殊人才,也可通过柔性方式引进,但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并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五条 领军人才安家补贴。
(一)引进或培育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引育人才80万元安家补贴。
(二)引进或培育国家“”特聘专家、“”人才,中国科学院“”专家,给予引育人才50万元安家补贴。
(三)引进或培育省“”特聘专家、省“特支计划”人才及相应层次人才,给予引育人才30万元安家补贴。
以上人才在蚌新购住房的,安家补贴可一次性发放;未购房的,安家补贴分三次补贴到位,即初次聘任、一年后、二年后按2:3:5的比例逐年拨付到位。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对用人单位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后,连续三年按企业支付人才薪酬15%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产业基础人才住房补贴。对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符合我市紧缺工种目录、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市外技能人才,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就业一年以上并继续在企业就业的,连续三年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技师3000元/年;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6000元/年;博士研究生20000元/年。
第八条 柔性引才生活补贴。对柔性引进第五条规定人才或由企业支付柔性合作费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实际在蚌工作时间,给予人才每月6000元-12000元生活及交通补贴。同一人才或项目每年给予一次性支持,最多支持不超过2个年度。
第九条 对同时符合享受两种及以上标准奖励扶持待遇的人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人才团队建设支持。
(一)对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来蚌创新创业的,按市“1+2+N”产业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市产业引导基金给予科技团队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并争取省级相应支持。
(二)每年设立5-10个来蚌创新创业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对经评审,列入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来蚌创新创业的,由市产业引导基金给予人才团队3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未列入省级团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显著的,根据业绩,择优再给予每个团队5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择优支持团队数量为年度设立团队总数的一半。
(三)对入选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市“3221”产业创新团队的,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不含省资助)和8万元资助,其中部分资金集中用于能力提升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人才平台建设支持。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国家“”特聘专家工作站,按照取得科研成果和发挥作用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批准的省级以上海外引智工作站、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并根据工作业绩成效,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支持;对社会力量承办的重要人才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运作,并严格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人才智力支持。对企事业单位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项目的,在国家、省给予国外智力引进项目补助的基础上,每完成一项,按照国家或省补助标准1:1的比例,补助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人才培育支持。获评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按照省奖励标准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部分资金集中用于能力提升专题培训。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在职人员在职进修,获得理工类硕士、博士学位并继续在企业就业的,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年8000元、15000元的学习费用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的技能人才晋升为技师,并符合我市紧缺工种目录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2000元能力提升补助;晋升为高级技师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8000元能力提升补助。每年遴选一批基础条件较好、具有发展潜质的创新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培训。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在职硕士以上学历进修学习。
第十四条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企业对引育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股权或分红激励,对实施该项试点政策的企业,按照市扶持产业发展“1+2+N”政策中《2014年蚌埠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蚌政〔2014〕43号)规定,由市事后奖补资金给予每个企业1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支持。对从事经营管理或工程技术研发生产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人才,可不受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外籍人才居留签证服务。对外籍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及随迁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及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第十七条 人才服务措施。完善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功能,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对我市引进、培育的各类人才,按照人才类别享受相应的职称评定、就医、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服务。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市区。高层次人才配偶需要安置的,用人单位及所在县区应积极帮助协调;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市教育部门会同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八条 人才工作评比表彰。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优秀高层次人才、招才引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每年定期对人才扶持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对评估效果较差或达不到项目预定目标的,分别取消后续资金支持或追回补贴资金。对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高层次人才评定范围、条件的人员,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外,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才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特殊事项,及时申报办理。申报办理程序如下:市人才办适时发布人才引育支持政策申报公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送企业资质、人才证明等相关资料;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进行核准、评审后,提请市人才办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对集体研究结果进行公示后确定扶持项目,经市人才办主任审批,报请市财政局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对“一事一议”扶持措施、重大人才支持项目,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本细则第十条省级、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支持和第十四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补助,分别由市创新办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支持政策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不含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引进或培育的博士研究生,参照中组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精神,经考核,可列入副县级后备干部人选,并跟踪培养,优先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人才引育扶持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