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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产假多少天2024年,黑龙江产假最新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4 22:55:19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护理假

《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享受《条例》规定的180天产假期间,凡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4号)规定,符合《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由生育保险机构发放生育津贴;除此之外的产假天数由原单位照常支付工资。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工资均由原单位照发。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胎、第三胎与生育第一胎的一样,均享受同样产假待遇。违反《条例》对顶生育者,只享受98天产假,不享受奖励假。

婚假、产假天数算法

婚假和产假、护理假起止天数,均从开始休假之日起计算。按劳动人事有关休假规定“假中不除假”,所以休假中遇双休日或法定节日,不累计也不顺延计算假日,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黑龙江省在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规定对黑龙江省的婚假、产假和陪产假进行修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即:

产假:180天

护理假:15天(又名陪产假)

其它: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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