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争取省创业专项奖补资金。县(市)、区要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符合条件人员利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争取更多省级创业专项奖补资金。(由市人社局负责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专项活动等方面,市财政局负责创业投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县(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市本级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按照各区每年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贴息额度的3倍予以奖补。(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人民银行、鸡西银保监分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由县(市)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统筹使用中央、省有关专项资金,对为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及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民银行、鸡西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负责)
四、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由鸡西银保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负责)
五、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体工商户5000元、小微企业1万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000元。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1000元。上述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奖补创业载体。鼓励县(市)、区(含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或团队提供第一、第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缴费扶持政策;运营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运营不满三年的,按照在孵企业数量或孵化成功企业数量给予适当奖补。对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要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奖补和补助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七、加大困难企业稳岗支持力度。根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支持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市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每人2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不同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鸡西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鸡财联发〔2018〕16号)执行。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根据课程课时长短、培训成效给予培训机构不高于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从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二、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照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综合运用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负责)
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本地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级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细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和人民群众尽快了解掌握就业创业政策覆盖范围、申办程序,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创业的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等小微企业融资统筹推进力度,切实降低融资门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职责,积极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