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一、政策依据及政策享受对象范围、执行时间
(一)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20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5号)。
(二)政策享受对象范围
贫困劳动力是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性16到55周岁,男性16至60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吉林籍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经当地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有关内容确认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贫困劳动力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凭证,享受以下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从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象范围仅限于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实现脱贫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就业扶贫政策
(一)支持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政策
1.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奖励政策
享受对象:经县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政策要求:新吸纳5人(含5人)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在乡镇和农村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奖励标准: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
2.建设就业扶贫基地奖励政策
享受对象:县级以上符合就业扶贫基地认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要求:对县级以上新吸纳5人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奖励标准: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就业扶贫基地1000元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政策要求: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
补贴标准:600元/人。
4.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招用贫困劳动力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单位。
政策要求:单位为贫困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方式: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5.贫困劳动力初创企业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贫困劳动力。
政策要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补贴标准:5000元。
6.返乡创业农民工初创企业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返乡创业农民工。
政策要求: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5000元。
7.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贫困劳动力创业政策
享受对象:自主创业贫困劳动力。
政策要求: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贫困劳动力。
发放额度:对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利率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贴息标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2年全额贴息执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200万以内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支持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政策
8.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提供服务补助政策
享受对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政策要求: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300元/人。
9.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贫困劳动力。
政策要求: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补贴标准:500元/人。
(四)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10.非全日制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力(女性16至50周岁,男性16至60周岁)。
政策要求:农村劳动保障协理员、治安协管、保洁保绿、道路维护、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看护等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并且专门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补贴方式: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扶持灵活就业
11.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
政策要求: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不超过贫困劳动力实际缴费的50%。
补贴方式: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开展职业培训
12.向有资质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成果政策
享受对象: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
政策要求:制定和开发一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和补贴标准灵活,适合本地贫困劳动力培训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通过项目制的方式,整建制向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成果;对紧缺工种,特色培训项目和贫困劳动力需求的实用技能工种,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课时给予补贴,培训应达到8学时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20学时;对未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可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确定需增加的职业工种及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补贴标准:每学时45分钟,每学时补贴5元
补贴方式: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13.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
补贴标准:每人每天30元,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