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黄石市产假有多少天
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0天。
二、黄石市产假的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怎么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正常生育(顺产):128天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足4个月流产:15天
妊娠4个月至7个月流产:42天
妊娠7个月以上因意外导致引产:98天
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15天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一个孕期
说明:
待遇支付基数=参保单位上年度社保核定月平均缴费基数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按定额支付(一个孕期500元/人)
【怎么领】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注:
1、参保职工应在生育或计生手术后三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填写此表并向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2、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16〕10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黄石市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今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无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领取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