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分类考试成为省内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的主渠道,现就做好我省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全省高考报名的2013年(含)以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且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须完成11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8门课程达到C等及以上等第。
(二)参加全省高考报名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计划
(1)各高职(专科)院校要将原中职推优、中职单报高职的计划纳入中职毕业生报考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数中进行统一安排。
(2)各高职(专科)院校招收通过分类考试的考生数不得低于本校当年新生招生总规模的60%。教育类、医学类专业招生计划按2018年分类招生计划数上报。
(3)实行精准扶贫招生计划,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在上报计划时单列(计划在分类招生总规模以内)。
(4)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写入招生章程),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执行。
(二)招生章程
各高职(专科)院校将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高职(专科)分类招生章程主要内容为: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学校概况(不超过300字),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或民办),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见附件1)。
(三)思想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
考生评价的标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检查
参加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各市(州)招生办组织的体检。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安排
1.网上填报时间
第一次填报:3月1日09∶00至3月7日17∶00,凡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往届中职毕业生),须登陆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填报一所院校志愿,六个专业志愿。
第二次填报:4月9日09∶00至4月14日17∶00,凡符合报考资格未被录取的考生(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往届中职毕业生),须登陆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填报一所院校志愿,六个专业志愿。
2.评价方式
(1)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素质评价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学生须完成11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8门课程达到C等及以上等第的考生,可领取高中毕业证书”。达到此条件并符合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求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高职(专科)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
(2)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综合考试时间由全省统一,命题由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组织考试,全省统一评卷,高职(专科)招生院校组织职业技能测试,根据文化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中职毕业生文化综合(含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总分为30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科目分值各为120分、100分、80分。考试内容按《贵州省中职生报考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综合考试说明》要求执行。
分类考试招生中职毕业生文化综合考试时间安排:
科目时间3月16日
文化综合上午9:00?11:30
(3)考生按规定的时间到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综合考试和高职(专科)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艺术、体育测试),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艺术、体育)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考生在第二次填报志愿时应选择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可使用第一次录取时的排序成绩。
(4)对高中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原则上采取面试的方式,检测该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该职业的基础潜能,不允许进行文化考试。对中职生的职业技能测试要针对考生所报专业对其进行实际操作测试。
3.录取成绩计算。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组成,中职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原则上文化素质(综合)考试在录取成绩中所占权重不得低于50%。
(六)录取工作
(1)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在招生性质、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相同。
(2)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免试报读对口或相近专业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各高职(专科)院校上报材料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核。
(3)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于4月24日前将分类考试招生拟录取名册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网站进行公示。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须下载省招生考试院网站上公示的名单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考试,未被录取的中职毕业生如需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须于4月22日至4月24日到各市(州)原报名点进行文史(理工)类别确认。
(4)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转录于2018年12月20日前按规定上报省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办理转录手续,被“五年一贯制”和“3+2”分段制转录录取的考生不参加分类考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履职尽责
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切实提高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工作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二)严格组织 强化引导
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操作规程,精心组织实施。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公平公正。要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分类考试招生任务。要结合专业特点,科学制定职业技能测试实施办法,确保职业技能测试规范、公平。严格按照相关考务规定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命题制卷监考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和考试安全。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宣传力度,各市(州)招办要做好分类考试招生的政策宣传工作,引导辖区内高中和中职毕业生积极报考分类考试招生,要协调做好各招生院校进入中学开展宣传工作。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将相关政策规定、专业培养、就业优势以及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等向考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积极踊跃报考,确保招生任务的完成。
(三)纪律严明 按章办事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和“30个不得”等纪律规定,切实维护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对高职(专科)院校在考试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