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宝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全市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09]41号)等法规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考核目的
加强物业管理监管,促进服务水平提高,实现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考核范围
一是城区四个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二是各区辖区内物业服务。
三、考核内容
(一)对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的基本内容:机构设置,分管领导及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依法行政,按《条例》明确的职责履行职能;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信用档案;每季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按评分高低排名,每半年公布一次结果;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
(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考核的基本内容:企业规范建设、办公场所规范、日常服务、基础服务、服务收费、其它服务、服务效果。
四、考核方法
(一)对区物业管理工作年终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标准为《宝鸡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一),由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组进行考核。
(二)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项目)每季由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设定总分为100分,按《宝鸡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附件二)进行。年终市物业管理考核组联合区主管部门进行抽查考核,并征求社会监督意见。
(三)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对所考核的小区加分,但加分总分不得超过3分:小区或管理小区的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荣誉的加3分,企业中个人获得省级表彰荣誉的加2分;小区或管理小区的企业获得市级表彰荣誉的加2分,企业中个人获得市级表彰荣誉的加1分;小区或管理小区的企业获得区(县)级表彰荣誉的加1分,企业中个人获得市级表彰荣誉的加0.5分。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将各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每年按照得分高低依序在“宝鸡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网”(http://www.bjszj.gov.cn/)和主要媒体同时公布城四区的考核排名,作为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创先评优的依据。全年考核总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单位,才能参加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评比。当年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在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系统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督促整改仍不到位的,将书面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对管辖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考核按得分高低依序排名,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宝鸡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网”(http://www.bjszj.gov.cn/)上等媒体上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企业的考核评分结果。企业考核评定结果将与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参与竞标、达标评优以及企业收费等级挂钩,实行投标择优、评优加分和分级收费原则。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企业,80?89分的为良好企业,61?79分的评为及格企业,考核分数低于60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和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确定为不合格企业。优秀企业将在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给以通报表彰,各区要给予适当奖励;及格企业中排名最后三名的,进行约谈警示;不合格的企业将书面通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及业主委员会;不合格、未通过年度监督检查和资质有效期到期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市物业管理项目的竞聘(投标)活动,不得承揽新的物业项目;不合格企业按《物业管理条例》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各区对辖区内企业的考核情况,可在辖区内进行通报,涉及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的,要报请市局审核。
六、有关要求:
1、市住建局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工作和物业服务量化考核组,按照任务分工进行考核打分。对于考核打分超过93分和低于60分的企业,考核组根据情况另派人员进行复核;考核打分情况及考核评分标准将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听取小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5天。
2、考评人员和被考评对象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搞非法组织活动,干扰或妨碍考评工作。对在考评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将给予严肃处理。
3、各区对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的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参照市区办法执行。
七、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宝鸡市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宝市住建发[2010]268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