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20年江苏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江苏差旅费最新报销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4 21:56:09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那么2018年江苏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是什么?江苏差旅费最新报销标准有哪些?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差旅费报销时均须经领导审批,为何还要搞专门的出差审批制度?

答:《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在出差前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在报销时须将《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附件,并将是否建立出差审批制度作为监督问责的内容之一。

二、《出差审批表》何时开始填报?7月份前出差的要填吗?

答:自7月起,差旅费报销时必须加附经批准的《出差审批表》(驾驶员出差报销时附“用车审批单”)。7月份前已出差但未报销的,在报销前,请按印发的《出差审批表》表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已在7月份前报销的,《出差审批表》可不再补报)。

三、我校差旅费如何管理,各部门应如何控制差旅费?

答:差旅费实行部门预算定额管理,每年按部门人头核定,总额包干,超支不补;日常报销执行江苏省差旅费标准,采取凭票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各部门应根据核定的人员定额和部门总额对差旅费加以控制。

四、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一)填写“因公出差审批表”。出差人员应提前办理出差审批手续,领取我校“因公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认真填写出差地点、事由、出差人员、天数、差旅费预算等栏目。无“因公出差审批表”不予报销。

(二)出差审批。出差人员要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一般人员出差,预算2000元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二人以上(含二人)同时、同地点出差的要统一审批,不能分开审批。

2、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差,预算2000元以下需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2000元-5000元需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5000元以上需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签字;二人以上(含二人)同时、同地点出差的要统一审批,不能分开审批。

3、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处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校级领导出差由常务副校长审批;常务副校长出差由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审核证明。

(两院、国培中心出差审批在部门预算控制额度内参照执行。)

(三)出差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获取正规票据。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遵守省财政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索取POS机回单。

(四)出差报销。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的要统一报销,不能拆分报销;出差带车的,司机只报销车辆发生费用,差旅费需单独核算;司机和领导一同出差的,由司机负责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按以下步骤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1、收齐报销资料。出差人员报销时应当提供因公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单、培训批件、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POS机回单等相关原始凭证和附件材料,出差人要在原始发票上签字。出差人员对各类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2、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人员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各栏目,并将原始票据整齐、规范地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后面(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由会计协助填报)。

3、领导审批签字。根据审批权限,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科研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4送交会计审核、做账付款。报销人员将报销资料送交财务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对票据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进行确认后做账付款。

五、在外地召开会议或培训,相关费用已由承办单位(一般为上级或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是否可开具住宿发票,报销相关差旅费?

答:在外地举办会议,因会议期间的相关费用已由承办单位统一承担,正式参会代表和工作人员不得另行开具住宿发票,相关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得作为差旅费报销。按有关规定,对往返途中的差旅费予以报销

1、自行前往的可报销往返区间交通费和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由承办单位统一派(租)车前往、无票据的可凭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报销途中往返伙食补助费。

在外地举办培训或其他专项活动,比照上述会议报销办法执行。

六、哪些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答:(一)以下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统一安排的,不予报销,往返途中按规定报销。

2、因公由学校安排离开南京市城区到其他单位讲课的,其他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并承担食宿开支的,讲课期间不予报销,往返途中按规定报销。

3、学校办班培训,带班人员因公离开南京市城区陪同学员到外地培训考察,食宿费一并计入培训考察费用的,培训考察期间不予报销,往返途中按规定报销。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我校和市级党校合办在职研究生,根据协议我校教师和工作人员巡查、测评、授课、论文答辩期间食宿费由市级党校承担,因此巡查、测评、讲课、答辩期间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也不得要求市级党校另行开具住宿费发票,只需凭因公出差审批单、课程表和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或派车单)报销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其他特殊情况参照执行)。

(二)以下情况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1、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培训,食宿、市内交通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的,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途中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2、学校办班培训,带班人员因公离开南京市城区,由校(院)派(租)车陪同学员到外地培训考察,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3、由校派(租)车出差的,出差人和驾驶员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我校和市级党校合办在职研究生,根据协议我校教师和工作人员巡查、测评、授课期间食宿费由市级党校承担,因此巡查、测评、讲课、答辩期间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也不得要求市级党校另行开具住宿费发票,只需凭因公出差审批表、课程表和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无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不得报销往返途中市内交通费(其他特殊情况参照执行)。

七、校内公务外出派车,驾驶员在什么情况要开具住宿费发票,是否须单独开具住宿费发票?

答:如为会议等专项活动的出差,驾驶员食宿按规定均由会议等专项活动承担的,不应另行开具住宿发票;如食宿自理的出差,应开具住宿发票(单独开具)。具体说明如下:

1、校内派车参与会议(含培训)等活动,如驾驶员作为会议等活动的工作人员由主办方承担费用的,不得要求开具住宿费发票。否则,就会造成费用重复列支(如我校为会议活动主办者时)或费用转嫁(我校只是会议、活动的参加者)。在此种情形下,驾驶员只按往返在途时间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2、除及上述情形及当天往返的情形外,校内派车的驾驶员均应交纳住宿费并要求开具住宿费发票(同时应自行就餐,或交纳伙食费并取得凭据),驾驶员住宿费发票应单独开具,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住宿费,按规定天数报销伙食补助,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补助。

3、对于在外地举办会议等活动(含培训),用车处室在“用车申请单”上应注明驾驶员是“食宿费统付”还是“食宿费自理”。凡驾驶员食宿费自理的,相关主办单位(部门处室)在会议等活动经费支出中不得重复计算列支。

4、补充说明:有时驾驶员与用车人员在是否应开具住宿发票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情况,如用车人是会议正式代表,由主办方承担食宿费用,而驾驶员非会议代表,主办者不承担其食宿费。此种情况,用车人不得要求开具住宿发票,而驾驶员则应支付食宿费用并要求开具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据。

八、出差如有接待,交纳费用应获取何种凭据?为避免手续繁琐,同时防止违规,能否不向接待方交费,也不报销相关费用?

答:根据新《办法》规定,伙食费交接待单位后,应由接待单位出具收取证明,但对何种凭据未作明确。在财政等相关部门没有补充规定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凡符合包干报销条件的,只要该凭据能证明接待单位在何时、由何人、收取了多少金额的伙食费就行(包括但不限于:经接待单位背书签字的、由餐饮服务单位出具的发票。如接待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则“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为最规范的票据)。凡符合包干报销条件的,交纳交通费的相关凭据与此类同。

属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报销时,不需要向财务提供相关交费凭据(本期“问答”第八条等涉及的,需凭据报销的特殊事项除外),相关凭据由个人保管(如需财务部门代为保管,可将交费凭据对应粘贴在报销单后)。

不能为了省事,而采取“不向接待方交费、也不报销相关费用”的做法,因为该做法是一种转嫁成本的行为,即将本应由本单位承担的差旅费用转嫁给了接待单位。如想避免手续繁琐,同时防止违规,最简单的做法是,自行就餐、自行打车,并按费用包干等规定报销(收取并自行保留餐票和车票)。

九、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获取相关凭据。相关凭据包括过桥过路费、燃料费及停车费吗?

答:在现行政策下,“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该规定仅适用于市内交通。城市间交通应按规定渠道解决,主要包括购票乘座公共交通工具、由学校派(租)车,搭乘一同出差的省级机关等合作部门便车(不额外增加其成本)的应属允许之列。至于城市间交通,即使在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专门提供交通工具,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不论取得何种凭据,均不在报销之列,只能由个人承担。

十、搭乘一同出差的合作单位的便车,无市内交通补助,但是前往集中乘车地点时发生的打车费用能否报销?如到达出差地,车辆已回,发生打车费(或已向接待单位交市内交通费),能否报销?

答:在车改前,出差人员除自行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由校派(租)车外,选择其他城市间交通解决渠道的(如上述搭便车),原则上视同校派(租)车,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其中,对于有正式发票或其他规范票据能够证明,已在特定期间实际支付市内交通费的,在车改前,作为特殊事项,凭据报销(不实行包干制,但报销不能超过包干限额):可凭出租车发票(应注明事由)在当日市内交通费的包干额以内凭据报销;如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应向其支付市内交通费,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据(载明收款金额、时间、起始地点等事项,署有收款人姓名,并盖有公章),方可在当日市内交通费的包干额以内凭据报销。

十一、在携同外聘专家出差进行项目考察等情况下,专家差旅费用如何处理?

答:1、根据相关合同或惯例,外聘专家为本单位工作且由单位承担费用,可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办法,但报销时应凭据(食、宿、城市间交通、市内交通发票)在限额标准内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2、凡专家与我校约定,住宿费等费用由其自理的,我校不得报销专家任何差旅费用(包括伙食费。因为在专家费用自理的情况下,应收取其伙食费,因专家在回其本单位报销时会取得伙食补助)。

3、如携同外聘专家出差,应从严控制,在填报《出差审批单》时,应在出差人员栏后的“补充说明”栏中注明外聘专家人数和姓名,且须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已附校领导相关批件证明的除外)。

十二、参加收取费用(会议费、培训费)或明确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差旅费用报销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厅答复,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补助,所在单位不报销。根据中央统一要求,今后国家部委召开的各类会议、举办的培训班均不得向参加者人员收取会议、培训费用。原则上该类差旅费不予报销。考虑到现实中还存在其他单位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现就此事项作如下明确:

1、今后,原则上该类差旅费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从严控制,且《出差审批单》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对往返在途期间,按规定包干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对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只凭发票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报销食宿费用;会务(议)费不予报销,培训费可按规定报销。

3、食宿费发票单独开具的,对食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食宿费用包括在“会务(议)费”发票中的,只在食宿费标准内报销,超出部分的“会务(议)费”不予报销;培训费不在差旅费中报销,应另行填制费用报销单,按培训费支出另行报销。

十三、在外挂职等人员因校内工作需要发生的差旅费,能否在校内报销?

答:根据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报销。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工作期间的差旅费,经原单位领导批准,也可回原单位报销”的规定,新《办法》通过此项改动,防止将应由挂职单位承担的费用转嫁至原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在外挂职等人员主要为挂职单位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校内工作须在外挂职等人员出差的,相关费用也不宜逆向转嫁至挂职单位承担,现就此事项作如下明确:

此类事项从严控制。凡因校内工作须在外挂职等人员出差的,除了正常审批手续外,《出差审批单》还须经人事处审核,并报所在处室(或该项出差任务的交办处室)的分管委领导审批,相关差旅费用方可在我校报销。

十四、现在出差补贴提高了,有的人每个月出几天差,收入就高不少了,部分因岗位特殊出差少的怎么办,能否争取特殊岗位补贴政策?

答:“出差补贴”的说法不准确。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是补贴,而是基于成本支出的报销(包干制报销),新《办法》提高了包干标准,体现的是成本补偿原则,而不是收入补贴。按照新《办法》,出差人员应自行就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参会除外),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对市内交通问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参会除外),应当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提高报销标准、成本有效补偿、防止成本转嫁。

另外,新《办法》强调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等。因此,出差不是福利政策,而是特定工作岗位的工作需要,出差审批应从严管理。

对于特殊岗位的岗位补贴问题,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出差机会少,不属于岗位补贴政策的范畴,应由各部门内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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