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种植速生林法律责任】
种植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农药法律责任】
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养殖畜禽法律责任】
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养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排放污染物法律责任】
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大代表声音
关键词: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陈仕其:将污染西枝江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对污染和破坏西枝江生态环境的行为,除了要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人是不怕罚款,但要抓人就会害怕了。此外,还可以探索将污染和破坏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他以后的办事和经营行为给予更多的限制。”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市人大代表林建静: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很高兴出台措施保护西枝江水质,但我认为处罚力度太轻了。”市人大代表林建静认为,《条例》是很有前瞻性的,“就像电影《美人鱼》中,若没有干净的水喝,没有清新的空气呼吸,要那么多钱来干什么?”他说,《条例》中关于违法处罚力度不够,“例如固体废弃物污染,才处3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给人感觉违法成本太低了,希望能够加大处罚力度。”
《东江时报》记者朱丽婷
市人大代表王光泳:行政处罚比经济处罚更有力度
“保护西枝江水源,最重要是提高违法成本。”市人大代表王光泳说,经济处罚是一方面,行政处罚也要跟上,就像酒驾一样治理,才能够在短期内改观。与经济处罚相比,行政处罚可能更加凑效,比如适当运用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手段,在媒体上曝光其违法行为和真面目,这种处罚更有震慑力。
《东江时报》记者黄岸媚
关键词:举报
市人大代表董和生:建立科学的举报平台
“监督是关键。”市人大代表董和生认为,要发挥广大市民的监督举报作用,建立科学的举报平台,“通过什么平台、什么部门举报?打什么电话举报?是否要实名举报?这些都要去细化。”董和生还说,建议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也要给予规定,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不然老百姓举报了,监管部门的人告诉违法者谁举报,那就麻烦了。”
《东江时报》记者朱丽婷
市人大代表余天送:建议举报污染奖励像举报毒品奖励一样高
“《条例》里虽然有提到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没有提到具体的奖励标准。”市人大代表余天送建议,对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举报奖励,要和举报毒品的奖励一样高。如在山沟沟里隐蔽的毒品窝点都被人举报出来。只要奖励够高,西枝江在哪里的出现污染行为都可以被发现了。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关键词:公开
市人大代表文小红、邓庆宁:定期公布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
“政府要敢于亮丑。目前西枝江水质情况如何,治理一年后又情况如何了,都要主动公布。”市人大代表文小红说,“即使是治理后水质没有明显改善也要告诉群众,这样可以让大家有紧迫感。”
文小红话音刚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庆宁接过话说:“让群众知情就是此条例亮点之一。”《条例》第九条提到,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第五条还提到,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关键词:生态补偿
市人大代表林洪、温文忠:做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保护是为了可持续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市人大代表林洪说,在《条例》实施后,市政府和惠东县政府需更加关注西枝江水域保护区的经济发展,对流域内的保护区给予更多的生态资金补偿。加大统筹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做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确保流域内的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升。
“在条例实施后,希望市委、市政府对西枝江沿岸地区特别是上游地段做好发展统筹规划,在这些区域内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无污染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并且在政策扶持、产业布局、基础设施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市人大代表温文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