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4月2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的意义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条例》出台背景
《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5月14日第十一届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的过程中,省政务服务中心积极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工作,前往遂宁、绵阳、宜宾以及云南省等地调研,深入当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实地考察。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对条例草案的名称和规范主体,政务服务的概念和范围、法律关系、管理体制、建设监督以及篇章结构等进行了修改调整,并反复征求省级各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意见和建议。2013年4月2日,《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反映了省政府的立法意图,体现了条例的价值取向,是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与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相一致。作为全国第一部就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的地方创制性立法,该条例理清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政务服务建设、运行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政务服务的组织架构体系、职能定位、职责划分、运行机制、服务模式、管理手段以及保障机制等予以了明确,对“两集中、两到位”、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并联审批、电子监察、电子政务大厅建设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不仅较好地体现了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基本精神,也较好地体现了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的建设要求。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乃至全国政务服务建设的空白,对推进我省政务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三、关于《条例》名称
条例主要是进一步解决目前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中仍然存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突出问题。因此,条例名称确定为“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以明确指向、突出主题。
四、关于政务服务概念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务服务的概念,将规范的政务服务确定在一定范围,在第三条表述为:“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活动。”
五、关于规范的主体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总结我省十余年开展政务服务工作经验,巩固政府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成果,促进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社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由重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并重的行政方式转变。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的议案,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和义务,在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简化许可程序,优化政务环境”,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条例规范中的主体地位。
六、关于政务服务管理体制
确立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晰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并予以集中规范,有利于政务服务队伍责任义务的落实,也有助于申请人权益的保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将政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的法律主体职能和法律关系在条例第四条集中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承担具体政务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七、关于政务服务建设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条例总结了我省十余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将政务中心建设、信息化数据化建设、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队伍建设等四个建设纳入政务服务建设一章第七条至第十条集中规范;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把“两集中两到位”的内容集中到“政务服务建设”一章;根据政务服务延伸到基层的要求,对乡镇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的内容集中规范为“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室(站、点),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求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等事项。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站、点)接受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八、关于政务服务运行
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以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在政务服务运行过程中的职责,第十七、十八条规范了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分别就当场受理办理、一次性告知以及通过电子政务大厅提出申请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形式要件审查和需转外的审批流程和要求。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对并联审批的总体要求和代办、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进行规范。运行最后两条对收费问题予以明确。
九、关于政务服务监督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务服务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政务服务的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社会监督。“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和投诉举报等制度”。这些监督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政务服务部门的监督一并构成了完整的监督网络,从而完善了原有的监督机制,有助于提升政务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十、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有明确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作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