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19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六大关卡

发布时间:2023-09-19 13:40:49

新股发行制度除了定价方面的巨大问题需要大刀阔斧进行改革外,还有一些制度需要配套推出、建立和完善。笔者认为,至少有六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第一,超额资金募集的管理问题。

  创业板公司因为不合理的高定价,屡屡出现超额募集的情况。据统计,创业板共上市287家,首发预计募集金额为692亿元,结果超募285家,超募规模1156亿元。如此巨大的超募规模,如果不对超额部分进行必要的管理,就等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合法化,还可能带来资金使用不当的巨大风险。

  募集资金规模是基于公司在一段时间内进一步扩张或者新的发展目标来确定的,一般都有具体可推进的项目来实现,也就有具体的资金投入预算明细。所以,拟定募集资金基本要用来保证未来公司成长的投入需求。当大规模超额募集之后,多余的资金在近期没有发展项目的情况下,不论从资金成本还是资金收入的角度考虑,就一定会挪作他用。如果对超募资金放任自流,“不准挪用募集资金”的规定就变成一纸空文。如果超募资金进入高风险领域甚至加入非法集资带来亏损,更会严重伤害投资者的利益。

  不论是从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超额募集资金都应该被合理合法地进行管理。超募资金的管理其实很简单,设立一个基金,所有超募资金放入基金,由诸如行业协会这样的中立组织分账户管理。最简单的管理是银行定期存款。定期时间是公司本次融资计划实施年限。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的既定发展计划,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新一轮发展规划,同时符合再融资条件,超募资金可以根据新发展规划的需求,划拨需要的规模给上市公司。存款利息放入投资者保护基金或者用于慈善捐款。行业协会需要对超募基金的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特别是划拨使用规定,应该按照增发,或者二次发行的程序进行。关于行业协会不能擅自动用资金也要有严格地约束。

  第二,管理层辞职套现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2年,至少已有94家公司的105位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为了规避三年不能出售股份的规定,用辞职的方式解除高管身份套现,上演“一夜致富”的神话。这些高管们圈钱走人,置公司的发展而不顾,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创业板大幅下跌,既有部分公?当初定价过高物无所值的原因,也应该有高管圈钱走人使公司成长不尽如人意,投资者对其未来失去信心的原因。资本市场是一个信心加信用的市场,对于没有信用的任何行为都不应该容忍,更不应该姑息和放纵。对于这个行为的管理也不难。如前文所说,要阻止高管辞职套现的不道德行为,对套现资金课以90%以上的重税应该是比较有效的措施。

  第三,上市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的问题。

  创业板公司和中小板近期上市较多,业绩变脸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万德数据显示,2009~2011年年底创业板上市281家企业,截至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较2009年降低的企业有209家,占总数的74.4%,增长的有72家,占总数的25.6%。同期中小企业板上市373家企业,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较2009年降低的企业有310家,占总数的83%,增长的有63家,占总数的16.9%。

  针对这样的问题,解决之道就是严格退市制度,否则资本市场充斥垃圾股,发展更是无从谈起的。但是资本市场的退市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据说,有一年证监会主要领导联袂拜访一些地方领导,劝说允许一些公司退市,但是无功而返。退市关乎一些地方政府的业绩,上市公司也是不断融资的平台之一,有些地方政府不惜财政年年出资也要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上市公司退市意味着一些股票持有者的股票价值消失,因此来自股票持有人的退市阻力也不小。2012年出台的退市规则给了退市缓冲期,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股票持有人的阻力。同时冲破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群体的阻力,也是退市制度能否被真正实施的关键。

  第四,规范中介公司的行为问题也非常重要。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概念股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遭遇“滑铁卢”,几十家公司进了退市名单。原因众所周知,就是信息造假涉嫌欺诈。中国公司本身有许多基因问题,但是在上市过程中业绩造假、做假账、隐瞒风险,仅是准上市公司单边行为是做不到的,没有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承销人的配合是不可能完成的。只要任何一个环节严守职业道德的底线,“假”就很难被做成。所以严格规范中介公司的行为,重罚上市过程中的信息造假,也要纳入发行上市制度的建设之中。

  第五,加强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意识也很重要。

  一直以来投资人对IPO公司的不满抱怨很多,甚至还有不少上市过程违法违规的行为被私下披露。但是除了近期有一家公司因为询价机构不满20家而被暂停了一回以外,鲜见上市公司上市失败。不管对IPO公司有多大的批评和不信任,投资人仍然参与申购,成就了只要通过审核,没有不发行成功的案例的记录。如果对准上市公司有异议,作为投资人,没有阻止公司上市的权利,如果符合条件也没有要证监会发审委停止上市审核的权利;但是投资人有不申购不参与的权利,也就是“用脚投票”的权利。如果广大的投资人能够加强“用脚投票”的权利意识,IPO就可能“O”不出去,发行失败的情况就会发生,投资者就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六,把好上市公司的门槛。

  中国有上百万规模以上的企业,中小企业超过千万家,不可能都到资本市场来融资。美国纽交所至今包括外国公司在内也只有60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地方,资源应该配置到最有成长性的企业。上市公司应该是优质公司,至少从成长的意义上说,是成千上万公司中的佼佼者。资本市场是可以帮助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长期融资平台,而不是提供资金短期周转的地方,更不是圈了钱就散伙的赌场。所以,上市一定要设置合适的标准和条件,让跨过这个门槛的大多数公司至少是具有潜力的公司,而不是一上市就立即变成ST或者就要资产重组的公司,甚至只能靠财政补贴才能保壳的公司。

  建立举报制度,也有利于准IPO公司的信息对称。过去曾经流传本地人不买本地股票的故事。因为本地人对当地的公司情况比较容易获取信息。如果能够建立准IPO公司信息的举报制度,一经举报就应该放缓审核上市过程,严重的应该立案调查。当然举报人应该有真凭实据。举报制度有利于信息对称,准IPO公司也会受到更广泛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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