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展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田水利。制定《条例》,对于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截止底,全国建成各类水库9.8万座、大中型灌区7700多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39亿亩增加到9.68亿亩。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还没有一套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条例。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李长安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此次《农田水利条例》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上的法律空白,使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理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约束,而是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使得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处于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境地,资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因此,出台《农田水利条例》是一件非常具有意义的事情。
从内容上看,《条例》有四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是突出了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四是对有效动员组织各种资源投入农田水利建设,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维护,保障其良性运行作出了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三分建,七分管”。
然而,由于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运行维护一直是个难题。同时,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不够、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也长期制约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条例》指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李长安表示,条例将对推动多部门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形成项目和资金合力,产生较好效果。通过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维护,为良性运行做出了保障。
这其中,鼓励多方力量投入农田水利的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条例》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热情。与此同时,
《条例》还明确了四大保障措施,即加强扶持引导;鼓励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加强金融支持;明确用电优惠政策。
此外,明确了不同类型工程运行维护的主体,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条例还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解决城市和工业发展无序、无偿占用农业水源和工程设施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民的合法用水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