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19年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大修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4 03:51:50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迎来大修,那么条例大修都有什么亮点呢?一起来看看吧!

  亮点1?买车

  车辆合格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交付

  去年以来,大河报多次报道部分汽车销售公司在消费者付款后,迟迟不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主不能正常办理入户手续。不过,以后不用担心了,对这一问题,新条例专门出台了措施。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经营者交付汽车时,应当将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说明书等随车证明文件一并交付消费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交付。

  此外,汽车经营者销售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原厂配置外的其他配置饰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亮点2?餐饮

  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费、不得设置包房最低消费

  1元消毒餐具,看似事小,但省政协委员张朝祥连续提了3年提案,如今,这一现象仍比比皆是。“这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省消协有关人士说。包房最低消费,虽然也是明文规定属违规,但仍有不少消费者反映遇到饭店设置包房最低消费的情况。

  以后,这种“空子”不再好钻了。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餐饮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亮点3?旅游

  安排旅游购物不得强制消费

  跟团旅游,看似省钱,却总是遇到糟心事。在原条例中,只明确了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等事项。

  但是,新条例细化并列举出7项违规行为。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不能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

  如果是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亮点4?网购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网购货物想退掉,却与商家沟通不畅……新条例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根据第三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该条文同时指出,有5种形式的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药品等。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亮点5?照相

  影像资料应全部交付消费者,不得在约定外收费

  自己的照片底版,却需另外加钱购买,如此怪事,早已见怪不怪。为了规范商家的行为,新条例第三十四条,专门对此种行为进行约束。

  该条文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刻录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如果是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亮点6?通信

  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等费用

  长期以来,电信企业的种种霸王条款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据省消协有关人士介绍,每年的消费分析报告中,电信投诉都是热点。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条例第四十六条专门进行了规定。

  该条文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于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莫名其妙”产生的费用,该条文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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