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开始实施。这是我市第一个针对未成年人的地方保护法规。昨天,由市民政局、团市委主办,市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妇联等共同参与的“保护儿童,关爱成长,远离伤害”宣传活动,在山西路青年广场举行。
据了解,,我市被国家民政部确定为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底通过“未保条例”,围绕流浪乞讨、监护缺失、留守流动、家庭暴力、特殊困难等5类困境未成年人,在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方面探索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难题。
“‘未保条例’专门针对困境未成年人制定了分类标准、评估细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群建档管理,录入信息系统,落实走访责任、跟踪监测,实施分类帮扶。”市未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孩子不仅在学校和社会上遭遇困境,包括在家受到家长暴力、父母或监护人缺失造成生存危险的,都将因为提前建档进行监测,而会被提前介入帮扶及施救。
为了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我市整合了12345政府热线、12349民政服务热线、流浪救助24小时电话等报告受理渠道,明确“12355”作为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的服务热线,承担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热线接听、政策咨询、报告受理、转介、信息汇总等工作。同时,南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目前全市在11个区设置了135个社区未成年人服务中心,每个区指定1?2个福利机构作为困境未成年人临时托管场所,对需要临时或应急庇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开展托管、寄养服务。
【解读】
不能把6岁以下儿童单独留车里
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分数排名,大型公共场所应该设置走失儿童警报系统……昨天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家庭保护:4岁以下儿童坐车要配备安全座椅
《条例》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对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体;以饥饿、侮辱性语言等虐待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身心发育受到不利影响; 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等。
《条例》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应当安排其在后排座位就座; 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此外,单独居住的未满16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其他监护人、社区居(村)委会、学校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学校保护:学校应开展性知识及预防性侵犯教育
《条例》规定 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罚款、嘲讽、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 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等等。
现在,校园性侵事件时有发生。《条例》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社会保护:大型公共场所应设置走失儿童警报系统
《条例》明确规定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以及含酒精的饮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等场所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警报系统报警后应当立即进行搜寻,搜寻无果的,应当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