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于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共十章97条,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反恐职责义务、手段措施和法律责任,是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依靠、动员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个人共同开展反恐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石。
开展反恐防暴安全教育,不仅可以让人们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还可以全面提高民众避险的反暴力应急自救能力,让人们在面对突发暴力事件时能够冷静应对,自救互救,及时报警。同时对于自身安全问题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贵州都具有重要意义。
向社会普及《反恐怖主义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开展宣传活动,是激发群众主动学习,主动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重要方式,希望通过宣传活动,有更多的群众能够接触《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反恐怖主义法》,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结合警方颁布的《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积极发现和举报涉恐线索,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反恐斗争中来,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反恐怖主义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反恐防恐有了重要法律依据,为了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掀起普法学法用法的高潮,营造依法反恐防恐的法治氛围,在全社会掀起《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热潮,贵州省反恐办拟于3月31日起,按照每周一期的频率,在《贵州日报》“民主?法制”专栏连续推出5期《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知识宣传。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反恐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反恐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反恐工作的能力水平。
筑反恐利剑 扬法治权威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并于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是在总结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及其活动的经验,借鉴域外相关成熟的做法基础上制定的,对我们应对恐怖主义的挑战和威胁,依法构建反恐怖主义的工作机制、方法及相关措施,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
明确界定恐怖主义
该法第三条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此定义突出了恐怖主义在政治、意识形态上面的特征,将其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该法对恐怖活动以列举方式予以明确,即:(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
该法还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事件进行了界定,为正确理解和把握恐怖主义及其相关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加以防范和打击奠定了基础。
划清正常宗教活动与恐怖主义界限
现实中,一些恐怖活动往往披上宗教的外衣,打着宗教的旗号行事,以歪曲教义,给人们施以精神强制等方式,诱导、煽动、裹挟人们参与恐怖活动,同时也给普通群众造成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为此,反恐怖主义法强调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恐怖主义区别开来,该法首先在第四条旗帜鲜明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同时又在第六条强调“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样既可以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从事恐怖活动,又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争取信教群众对反恐怖主义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突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保护
在恐怖主义活动中,人民群众往往成为恐怖袭击的直接对象,这是由恐怖主义活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为此,反恐怖主义法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作为优先保护对象,该法第六十条特别强调“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置措施中将“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列为首要措施。
作为配套措施,反恐怖主义法赋予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是为了避免反恐应对处置人员由于行动不及时,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更大损失。
同时,对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反恐怖主义法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还要提供心理、医疗方面的援助。
堵塞消除恐怖主义信息传播
众所周知,伊斯兰国(“IS”)就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传播渠道散布恐怖主义思想和恐怖主义行径,以此增强自身的影响力,并诱导相关人员参与到其恐怖主义活动。
有鉴于此,反恐怖主义法在第十九条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该法第六十三条还要求,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