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19年上海金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19 12:53:47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遵循农民受益、市区联动、有序推进、均衡发展的原则,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账户核算、统一业务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提高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逐步实现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形成公平可及、保障适度、资金安全、管理高效的新农合制度。

  二、参合对象

  (一)纯农人员

  本区农业户籍及其外省市农业户籍配偶,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城保、居保等)的人员。

  (二)镇保人员

  度选择参加新农合门急诊统筹的镇保人员。

  参合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家庭内已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人员除外)。

  三、筹资标准与方式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改规定的筹资和补偿要求,综合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用增长以及基金使用结构(基本医疗基金占85%、大病保险基金占5%、风险金占10%),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

  ,新农合市级统筹人均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备注:不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1.个人缴费:按照我区度新农合缴费标准缴纳。纯农人员的个人缴纳标准为310元/人;镇保人员参加新农合门急诊统筹的个人缴纳标准为1000元/人。特殊群体(指农村户籍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持证残疾人员,其中60周岁以上指195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及区残疾人保障金作全额补贴。

  2.区、镇财政补助:纯农人员各投入600元/人,镇保人员各投入615元/人。

  3.市财政补助:纯农人员、镇保人员均投入290元/人。

  (二)筹资方式

  1.集中投保资金

  个人缴纳资金由镇政府负责收缴后通过各镇(金山工业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在当年2月底前上缴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基金结算户;特殊群体的个人投保补贴经费由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和区残联在当年2月底前按时上缴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基金结算户;区、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参合人数由区、镇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补贴资金由区、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缴纳时间另行通知。

  2.中途投保资金

  中途参合对象全额缴纳年度个人参合资金。中途参合对象个人缴费资金于参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经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基金结算户汇缴至市合作医疗事务中心收入户。

  四、参合规定

  (一)参合时间

  参合对象应当在12月10日之前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年度缴费,方可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农合待遇。

  (二)参合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纯农人员和镇保人员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主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登记签约、缴费手续,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五、定点就诊医疗机构

  (一)所属镇村卫生室

  (二)一级医疗机构

  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钱圩精神病院。

  (三)二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金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金山区亭林医院、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金山区妇幼保健所、金山区众仁老年护理医院。

  (四)三级医疗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市中医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同济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防治中心、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六、保障待遇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补偿项目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

  (一)门急诊

  村卫生室、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60%和50%。按照以上补偿比例,由基本医疗基金先行支付300元(补偿费用),超过300元以上部分设个人自付段300元(可报费用),封顶补偿5000元。

  (二)住院及门诊大病

  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分别为80%、75%和50%。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大病按照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住院及门诊大病补偿封顶12万元。镇保参合对象不享受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

  (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含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待遇的纯农参合对象,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基金补偿后,当年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仍超过1万元的,对超出部分再补偿70%,封顶补偿8万元。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具体办法由市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另行制定。

  (四)过渡性保障

  参照我区新农合补偿标准,对于区内两家三级医疗机构(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高于市级统筹补偿水平的部分,由区政府予以过渡性保障。

  1.筹资标准

  人均筹资增加70元/人,由区、镇财政投入,以上费用需专款专用。

  2.补偿比例

  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10%(包含在门诊封顶补偿5000元范围内),住院(含门诊大病)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20%(包含在住院及门诊大病封顶补偿12万元范围内)。

  3.补偿方式

  实时结算。

  (五)其它补偿

  1.精神病协议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按照《金山区贫困精神病人免费住院治疗费用分担办法》(最新版)文件精神予以补偿。

  2.家庭病床:对于经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评估符合收治范围的家庭病床病人,其可报医疗费用按照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进行事后报销。

  3.其它:参合对象凡在本市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和住院可报医疗费用统一按照25%比例予以补偿,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外地就医补偿政策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

  七、补偿规定

  (一)补偿时限

  1.享受待遇时限: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参合对象经确认后,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2.医药费发票零星报销受理时间:2月1日起至

  1月10日止,跨年度住院发票须在出院当年度内办理报销,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

  (二)补偿程序

  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统一由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并拨付。

  实行实时结算的合作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再另行报销,补偿经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由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未实行实时结算的合作医疗费用由参合对象回所在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合作医疗进行补偿。

  (三)提供资料

  实时结算:参合对象就诊时必须携带“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社会保障卡”(外省市农业户籍参合对象持合作医疗保障卡);如前往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住院者以及持合作医疗保障卡人员需前往所在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合作医疗办理“住院登记回执单”。

  事后报销:参合对象报销时必须提供社会保障卡、原始医疗费发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投保人农村商业银行卡等。

  八、基金监管

  (一)基金分配

  当年基金和区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账统一管理。基本医疗基金(85%)按区县核算使用,用于基本医疗费用补偿。风险金(10%)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市级共济基金,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大病保险基金(5%)划拨商业保险机构,用于大病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历年结余基金按区县核算使用,用于弥补当年市级统筹基本医疗基金超支。

  (二)监管机制

  1.审核制度:所有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均实行网上和事后审核制度。

  2.监督管理:参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文件精神

  执行。

  (三)制度管理

  1.建立考核制度

  加强服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各镇(金山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合作医疗的考核按照当年新农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2.建立基金风险分担机制

  (1)实行区镇两级政府风险分担机制。统筹资金发生缺口,应分析造成资金缺口的原因。凡属政策因素导致的,原则上在当年统筹资金中列支;当年统筹资金不足时,在区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区级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指结余基金不足年筹资额的10%)的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金等市级共济资金,再超支部分按市、区两级财政投入比例分担,其中区、镇按1:1承担。

  (2)实行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全面实行按总额及按人头付费管理制度,对于超预算部分资金缺口,将根据考核情况,由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分担。

  九、相关规定

  1.门诊大病享受规定。参合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号、结算时和事后报销时需出示《金山区新农合门诊大病登记凭证》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2.异常结算次数管理。对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月门急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或连续3个月内门急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参合对象将不予实时结算,由参合对象申请后经区、镇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报销。

  3.中途参保、退出规定。对于中途参保人员,按照《金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途参保相关规定》文件精神执行;年内改变保障性质的,新农合账户予以冻结,保费不予退还。

  4.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参合对象无特殊情况至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否则产生的自付费用不予受理报销。

  5.跨区就医规定。申请跨区就医的参合对象参照《关于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跨区就医的试行意见》(沪卫基层〔2010〕1号)文件执行。

  十、进一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在总结本区总额预付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新农合按人头付费支付方式,具体按照《金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金合医委〔2013〕3号)文件执行。

  十一、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和人员经费

  按照《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府发〔2012〕21号),区、各镇(金山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和人员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十二、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自1月1日起实施,原有办法与

  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操作细则由区合作医疗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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