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19年公安部139号令新规最新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7 19:10:23

随着《关于修改<机动车驾照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下简称“139号令”)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139号令中出台了诸多新的规定,内容十分丰富,网络上有很多误读。因此决定在3月25日本报关于我市车管、驾管业务将有变化的权威发布基础上,对139号令重点内容进行补充解读。

  放宽上肢残疾或

  单眼视障人士申请驾照

  根据139号令规定,今后,上肢残疾人士左手只要三指健全,不需要必须拇指健全,右手手掌完整,可申请C1\C2\C3\C4准驾车型驾照;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规定要求者,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照;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要求者,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照。

  同时,优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150度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也可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照。

  驾考预约、申请和科目考试

  有新变化

  根据139号令规定,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将发放学习驾驶证明,驾考学员今后在后续科目学习训练时,须随身携带纸质版或电子版学习驾驶证明。

  而驾考学员通过科目一后,今后既可先预约科目二考试也可先预约科目三路考。有条件的地方今后还可同时预约科目二和科目三路考,驾考学员在预约成功后可连续考试,能极大节省时间。

  同时,小型汽车夜考也将有变化,今后可用白天模拟灯光操作的方式代替夜间考试。

  此外,原机动车驾照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等7类情况被注销的,今后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照考试。

  全国范围内

  可异地补换领和审验驾照

  机动车驾照的补领、换领和审验业务此前要在驾照核发地进行,而139号令实施后,这些业务可在核发地之外的车管所办理,再也不用从居住地到原核发地往返奔波。

  同时,群众此前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照时,只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照,而139号令实施后,大中型客货车驾照也将被纳入可申领范围。

  这些139号令新规定

  也要特别注意

  139号令实施后,学车时的交通违法责任将更明确。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随车指导人员今后将担责;未取得学习驾照、学习驾照过期、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学车人今后将担责。

  此外,应当每年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年龄今后将从60周岁提高到70周岁,70周岁以下的驾驶人将不用每年体检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由于机动车驾照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将被注销,一些驾驶人此前采用实习期满后才去处理交通违法的办法避免驾照被注销。而139号令实施后,只要是发生在实习期内的交通违法,不管何时去处理,驾照被记满12分都将被注销。

  【推荐阅读:实习期驾驶证记分处罚力度变动大】

  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按照要求,公安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称公安部“139号令”),以规章形式细化固化改革措施,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自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已历经4次修改,之前对于违法行为的记分均有调整。“139号令”沿袭了“123号令”的规定,继续坚持了对于实习驾驶证、校车、大中型客货运车及危险品运输车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总记分分值达52项,对于违法行为记分规定未作修改。

  这些部令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一是设置了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二是设置了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三是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四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规定,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等内容。

  而“139号令”则进一步强调了实习期驾驶证的记分结果运用。一是原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二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013年以来,长沙市共有10154人次驾驶人被记满12分,其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因满分并被降低准驾车型1413人次;共有496名实习期驾驶人被注销实习驾驶证,125名驾驶人被延长实习期一年。

  小贴士: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哪些情形驾驶证可能被记满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在交警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驾驶证将被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驾驶证记分累计导致满分的:

  1、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处理多条有记分的电子警察违法,记分累计导致驾驶证满分。

  2、驾驶证已有记分,但驾驶人再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并作出处罚决定后,记分累计导致驾驶证满分。

  3、因上一周期已作出的处罚决定未及时缴纳罚款,导致记分转入本周期,本记分周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虽未满分,但记分累计导致驾驶证满分。

  如何避免驾驶证被记满分?

  1、知法守法,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避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

  2、关注长沙交警微信服务号,处理交通违法前先查询驾驶证记分情况;

  3、充分利用驾驶证清分周期处理机动车非现场交通违法,避免违法记录累积导致一次性处理时超分;

  4、交通违法行为接受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避免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驾驶证扣12分后怎么办?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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