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孝感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一、孝感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2024年孝感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孝感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犬类的饲养、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孝感市包括主城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市空经济区建成区。军队和警犬、动物园等特种犬、科研实验犬以及盲人、重度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孝感市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孝感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第四条孝南区人民政府、市三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孝感市养犬管理经费保障机制,从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犬登记、犬只无害化处理、无主犬和流浪犬收容、狂犬病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孝感市养犬管理工作:
(一)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立养管协调机制;组织养犬登记;收容、转移流浪犬和其他无主犬;依法查处养犬管理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2)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狂犬病,查处犬吠扰民、纵犬伤人、饲养烈性犬、携犬出户不拴犬等违法行为。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强制免疫、检疫和疫情处理,发放犬只免疫证明,监督管理病死犬无害化处理;负责犬类收容所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犬类诊疗机构的审查和许可。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人用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接种,病人的诊治。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社区内的养犬管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城管部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物业小区养犬的自治管理,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劝阻居民区非法养犬,依法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协助城管部门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养犬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和举报非法养犬行为。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和养犬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公共设施。
第九条孝感市实行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人应当履行犬类疾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实施大规模免疫的机构应当为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加贴免疫标签。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登记。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城管部门可委托居(村)委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养犬人居住的指定区域进行养犬登记,并为已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发放登记证(养犬许可证)。养犬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信息: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犬种、犬龄和主要身体特征;狗的免疫和检疫。
第十一条禁止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和区域: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站以及除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室;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公共浴场、旅游景点;
(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场所;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
(六)机关、单位办公区、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大型犬进入标志,并提供犬只临时存放设施。盲人导盲犬或者肢体残疾人辅助犬不受禁止携带成年人的场所和区域的限制。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行为准则:
(一)与大家庭外出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犬只系狗牌,由一捆狗链(绳)牵着,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二)携犬乘坐住宅区公共电梯,必须为犬戴上口套或者将犬放入犬笼(袋)内;
(三)及时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碍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乘坐小型出租车携带犬只必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将犬只放入犬笼(袋)内;
(五)养犬出户,必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室外犬只排泄物;
(六)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疫苗;
(七)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八)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所。
(9)禁止自行处理犬只尸体。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的人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从事犬只饲养、诊断、治疗、管理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犬类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养犬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或者流浪犬,可以将犬只送交犬类收容所或者通知城管部门处理。养狗人可以把被遗弃的狗送到机构。养犬机构应当为遗弃犬、无主犬、流浪犬建立接收档案。犬类收容所可以将遗弃犬、无主犬、流浪犬交由自愿认领的犬主收养,并告知城管部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负责养犬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未及时处理非法养犬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犬只收容的;
(三)未及时组织捕杀狂犬病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二、养犬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条例》规定,个人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治安处罚法对狗咬人如何处理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