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安阳养犬管理条例最新2024年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4-01-17 14:42:38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安阳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安阳养犬管理条例最新2024年最新版

一、安阳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2024年安阳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安阳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养犬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养犬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因养犬而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扰民、驱犬伤人及在养犬管理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的查处。

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建立由公安、工商、畜牧、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协调养犬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针对犬只的整治方案和市区养犬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养犬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氛围。

第七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

(二)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

(三)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四)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五)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或者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

第十二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对犬只的看护管理,不得妨害人身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不得损害公共卫生环境。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第十四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按有关规定,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或携带免疫证明;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五)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六)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七)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九)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

第十五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必须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饲养的犬只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害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伤人犬只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送畜牧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畜牧部门报告;畜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犬尸运至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畜牧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收留流浪犬、遗弃犬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只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畜牧部门出具免疫标志;

(二)销售的犬只应当有免疫标志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对犬只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畜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伪造、买卖免疫证明或者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病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养犬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条例》规定,个人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治安处罚法对狗咬人如何处理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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