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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养犬管理条例最新2024年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4-02-16 06:50:12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齐齐哈尔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齐齐哈尔养犬管理条例最新2024年最新版

一、齐齐哈尔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2024年齐齐哈尔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齐齐哈尔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设在当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限制养犬工作需要,成立犬类留检所、限制养犬执法队。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走失的犬,没收、捕捉无证犬、无主犬、散养犬,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犬类交易活动;

(五)环卫部门负责犬类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全市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区为重点限养区,碾子山、昂昂溪、梅里斯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为一般限养区。

第六条 本市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养犬。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饲养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观赏犬和表演道具用犬,须持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属重点限养区的报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属一般限养区的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无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居住楼房的公民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其它犬。居住平房的公民,除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外,经批准允许饲养其它犬。

公民养犬,应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证明,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养犬的公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或独户居住,养犬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公民,必须携犬及批准养犬手续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犬的防疫检查,注射犬用疫苗,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到市、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注册费。

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第一年每只登记注册费为2000元,以后每只每年注册费为15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400元。

一般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000元,其它犬每只每年登记注册费为150元。

第一年登记注册时间为三个月。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注册的,减收登记注册费30%。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和观赏、表演道具用犬免收登记注册费,只收取有关证件和检疫、防疫工本费。

市人民政府为控制养犬总量,可以对限制养犬范围和登记注册费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其它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三条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处理,任何人都可以捕杀。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

第十五条 养殖、销售、屠宰和临时存养犬类,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临街屠宰和存养。

第十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开办犬类养殖场、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举办犬类展览或未在指定地点养殖犬类、擅自销售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限制不改的;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第十九条 犬主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卫部门对犬主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临街屠宰和存养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肉),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转借、冒用、涂改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吊销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犬牌、纵犬伤人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收取的登记注册费一律上交市、县财政部门,作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限养的犬类不包括军犬、警犬。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小狗咬人要赔偿哪些费用

1、被狗咬伤后,双方可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派出所或当地村委、居委进行调解。

2、可获得的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营养费,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

3、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三、治安处罚法对狗咬人如何处理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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