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树立教学典范,教学奖励工作规定(二)

发布时间:2023-09-21 23:28:16
树立教学典范,教学奖励工作规定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法研究活动,任期内至少作一次关于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或课程改革等方面的报告。

六、管理

、学院教学名师设定总数为名,每学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般不多于名。对教学名师实施动态管理,每届教学名师任期为二。

、教务处建立教学名师业绩考核档案,每对院级教学名师进行综合考核。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学名师取得的成绩,鼓励教学名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倡导广大教师向教学名师学习,争当教学名师。

、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不再从事专职教学工作的;

()发生教学事故者;

()教学效果一般,学生评价较低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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