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家庭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三)

发布时间:2023-09-19 05:15:52
家庭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

三十九条 联合他人欺负家委会成员的;

四十条对于侵害家委会成员利益的行为,不挺身而出进行维护的;

四十一条 长时间由家委会某一人进行家务劳动的,包括做饭;

四十二条 对于有关家庭内部事项未经审议就擅自执行的;

四十三条 单次花费超过一百元未向家委会成员报告的;

四十四条 忘记家委会成员生日、纪念日等重要日子的;

四十五条 家委会成员生病(包括感冒),其他成员漠不关心的;

四十六条 与前男或前女友发短信措辞不当,引起误会的;

四十七条 对于异性的主动搭讪或者暧昧的言语,家委会成员不能端正态度给予对方回绝或者纠正的;

四十八条 超过十点不回家,也不向家委会成员报告行踪的;

四十九条 对于家委会成员的意见置之不理、一意孤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十条对于家委会成员讨论通过的有关家庭发展的决议、决定怠于执行的;

五十一条 无故克扣或减少家庭成员生活费,或者随着物价增长、应酬增多未适当对家庭成员生活费提高的;

五十二条 应当向家委会成员报告的事项,遇见不可抗力事由未及时报告的,在该事由消失后,应当及时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

五十三条 对给予处分决定的家庭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十四条 破坏家庭和谐氛围的其他情况。

附则

五十五条 本准则由家委会成员负责解释。

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谈恋爱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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