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二)

发布时间:2023-09-15 07:29:10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在生产一线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产值达到万元以上。

、连续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纳税额在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从事规模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使企业盈利有较大幅度增长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经单位推荐,行业内一致认可,并在同行业专家中有一定知名度,且经专家组考核认定具有其他特殊能力和一定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急、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解决技术难题,做出重大技术贡献,且取得市级以上荣誉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符合以上高、中、初级评审条件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均免计算机、外语测试。

五条 评审程序

特殊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申报,及时受理,定期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条件向同级人事部门呈报推荐报告和评审材料。评审材料需翔实反映特殊人才在经济建设一线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与重要贡献,代表本人学术与技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提供特殊人才的有关原始证件、获奖证书、论文著作原件、业绩证明材料、专业工作总结等。

(二)初审。由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对本辖区内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送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政策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答辩。对通过初审的人员,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通过答辩、测试能力或采取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其进行评价。

(四)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答辩情况,定期组织安排专家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特殊人才,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市特殊人才资格证书。

六条 送审材料

(一)《市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查表》(一式份)。

(二)《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份)。

(三)获奖证书原件。

(四)所在单位业绩考核情况、个人述职报告(一式份)。

(五)区(市、县)级及以上统计、税务部门出具的报表、证明原件。

(六)单位专题推荐材料。

七条 组织机构

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全市职称改革工作的范围,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负责全市特殊人才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八条 管理考核

(一)特殊人才每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度考核,考核结果抄送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连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特殊人才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三)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特殊人才职称档案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保管,无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代理,并实施管理。

九条 纪律要求

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要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坚持条件,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凡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人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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