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以收代罚或者以罚代刑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立案查处的案件,因证据失实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调查人员承担责任;因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不履行审理职责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同承担责任,其中作出决定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过错的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责任追究,原则上有本局负责。
七条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协调本单位有关人员认定执法过错,追究错案责任。
八条对行为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过错被确定之日起日内,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两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其中有上述三项情形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一条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二条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市常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