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一条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二条从事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法持有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三条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纤维及纤维制品案件进行管辖。
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五条现场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现场罚款额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六条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七条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伪造证据。
八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九条制作执法文书要做到:使用执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叙事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准确,字迹工整。
十条送达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十一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本局案审会办公室结合市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十三条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后结案。
十四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纤检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涉外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均需写
出《结案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纤检局备案。其中后三类案件必须将《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十五条受委托执法的纤维制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
十六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盛市局关于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国家法律,坚守工作岗位,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热爱纤检事业,贯彻执行有关纤检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