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二)

发布时间:2023-09-17 05:17:06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九条 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十条 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

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进行一次。

十二条 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

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同组织实施。

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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