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23-09-15 20:36:09
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在职学习以不占用工作时间为前提。为鼓励学习,职工参加学习的复习考试阶段,各科室视工作情况可按批准权限酌情给假。学习假期计入出勤,不得移做他用,不补休、不累计、不倒休。

在职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职称、技术等级、资质、资格等考试的职工,集中考试前的复习考试阶段,各科室可视工作情况按批准权限酌情给假。

、参加在职学习考试期间,考试时间及往返在途时间,计入出勤。

十五条 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习,在学习结束并获相应的国夹认学历后,可享受自学成才奖励。标准为:

专科毕业:元;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元;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XX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元;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元;研究生毕业和硕士学位:元。取得博士学位及以上者,其费用全部报销。

学校组织学历进修班,为鼓励职工参加,可按略高于上述相应标准的原则,对参加职工进行补贴。具体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历进修班的职工,不再享受上述自学成才奖励。

十六条 职工参加二职称考试、国家或地方组织的各类资格、资质、技术等级考试,并符合“双师”条件的,在通过以下规定级别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可享受自学成才奖。标准为:

、经济类或其它公专业中级职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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