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五)

发布时间:2023-09-19 11:21:10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 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 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 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 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龄应为至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 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 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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