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四)

发布时间:2023-09-21 01:20:08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填制统一格式的公积金支取凭证(一式二联),支取人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取。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附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未付出数据报送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查;
、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对于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凭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予以转账结
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
二十九条其他:
、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到半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集团公司市区各单位职工公积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购买国债净值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不超过%,每购买国债金额不超过当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购买国债按~ 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职工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三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全预算,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三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集团公司市区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徐州市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有购

买住房的首付款证明;
(五)同意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
(六)有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五条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万元;
(二)购买经济实用住房、集资建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万元;
(三)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龄在 以下 平方米以上的非顶层,最高贷款比例为评估价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万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 万元;
(五)购买公有住房房款在 万元(包括 万元)以下不予贷款。
三十六条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限。具体贷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工作限确定。男性借款人还款龄不得超过岁,女性借款人还款龄原则上不得超过 岁。借款人二次购买住房且按期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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