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二)

发布时间:2023-09-15 14:48:00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 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 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 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元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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