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二)

发布时间:2023-09-20 10:54:48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⒍度内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或发生涉及侵害劳动者权益内容的集体上访事件。
五、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a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企业申报。有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评审委员会;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直接向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⒉初步核实。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
⒊征求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单位对入选企业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提出意见,并反馈评审委员会。
⒋评审委员会评定。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评定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公示名单。
⒌社会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a级诚信企业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银行、税务、工商、工会、妇联、青团、工商联等社会各界意见。
⒍公布结果。公开后没有出现异议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a级诚信企业,并在新闻媒体和锡林郭勒盟劳动保障网公布名单。
㈡b级和c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劳动保障管理情况,提出评价建议。
⒉征求有关部门各科室的意见。
⒊评审委员会评定企业诚信评价等级。
六、建立诚信评价激励约束机制
㈠实行评价等级动态管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确定后,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
⒈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降低一个诚信等级,直至划为d级企业:
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⑵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⑸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工特殊保护规定;
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
⑺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划为d级企业,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⑴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⑵度内发生次或次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履行的;
⑷发生涉及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并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
⑸发后人以上集体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⑹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⒊b级和c级企业认为达到a级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a级企业的评价;
⒋c级企业认为达到b级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评审委员

会同意晋升b级;
⒌d级企业经过整改后,认为达到c级企业的,提出申请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复核后,可向评审委员会申报晋级。
㈡实行分类管理
对评价出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⒈对a级诚信企业,采取鼓励企业诚信自律的方式,可免于两劳动保障检,除举报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免于日常检查;
⒉对b级诚信企业,采取检审查为主、主动检查为辅的方式,除进行劳动保障检外,度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⒊对c级诚信企业,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劳动保障管理;
⒋对d级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发生违法案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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