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23-09-13 19:44:31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二十八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不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做假帐或做帐外帐以及设置“小金库”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具体操作者通报批评处分,并追缴“小金库”的全部余额。
三十条 违反《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
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三章 附 则
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XX月日起施行。
三十五条 XX月日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在XX月日以后被发现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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