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终的评先资格:
(一)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中无运行维护日志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开机的;
(三)私拉乱接线路的;
(四)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五)不配合系统联调的;
(六)有其他组织不力和保障不力的行为。
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远程监控专用计算机上下载游戏、电影等上互联网活动的;
(二)在远程监控专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与远程监控无关的行为的;
(三)因重大过失造成监控设备毁损、丢失的;
(四)非专业操作人员操作,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损害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的活动。
五章附则
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垣黄河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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