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三)

发布时间:2023-09-17 04:53:14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不力或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直管水工程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瞒报、缓报、谎报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十四条 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十五条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章附则
十六条 本规定的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十七条 本规定的较大损失是指黄河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的直接损失在元以上的。
十八条 情节轻重主要根据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社会影响大小等判定。
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95%的人继续看了

其他人推荐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