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矿务集团公司重伤事故伤情种类范围(二)

发布时间:2023-09-17 07:32:21
矿务集团公司重伤事故伤情种类范围
(七)周围器官损伤
眼、鼻、口腔、耳损伤、鼓膜穿孔致畸形毁容或影响功能者。
(八)全身损伤或工作原因引起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肾功能不全,各种类型休克,脂肪栓塞等之一的。
(九)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十)上述损伤项目中两个系统或两个部位及以上者。
(十一)除上述内容以外其它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三、重伤伤情报告程序
各级医院在执行徐矿司办〔XX〕 号《关于加强工伤抢救管理的意见》过程中,按照上述重伤事故伤情种类报告重伤事故信息。接诊时,先由临床医师及时提供工伤伤情证明,然后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直属医院由医务处主任或分管院长)对照此标准确定重型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在 小时内将伤情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调度室。在伤情上报或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时,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分管矿处级领导对照此标准复核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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