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4 08:56:48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一章总则
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元。
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元。
七条度内累计因工死亡 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 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元。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 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九条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 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 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元。
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人或累计重伤 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元。
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 人或累计重伤 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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