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四)

发布时间:2023-09-20 17:41:05
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六)会后日内,职代会工作机构应将大会情况书面报上级工会备案。
(七)厂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二十六条 厂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条 根据围实际,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统一,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厂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工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章 附  则
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经费由厂行政列支。
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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