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二)

发布时间:2023-09-19 01:05:20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分设或合并,新建、关闭停产等重大变更,必须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承认,并拒绝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八条 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各项多种经营)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计划,按计划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保证资金正常供应,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九条 企业财务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企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编制财务计划;
  二、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销售等计划编制财务计划;
  三、企业要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要瞻前顾后,精打细算,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四、企业要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专项资金开支的,应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挪用和挤占。
  十条 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金计划;
  二、主要产品利润计划;
  三、主要产品(商品)及其他产品(商品)成本(费用)计划;
  四、流动资金计划;
  五、专项资金计划;
  六、借款还款计划;
  七、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计划。
  十一条 财务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报送时间
  一、度财务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在计划度开始前天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季度财务计划,企业于每季开始前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月份财务计划,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度、季度计划编制,由企业领导批准,于月份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条 财务计划的执行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成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实现利润、上交税利、利润分配、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等项主要经济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一、企业度财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要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企业、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不得随便开增支减收口子,各部门、企业在制定政策或措施时,涉及到减收增支的,应事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在文件中夹叙一笔;
  二、企业财务计划,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经济政策作重大调整,必须调整财务计划时,企业应编制调整度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调整计划执行,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关部门或企业自行调整的财务计划一律无效;
  三、企业应将有关计划指标分解落实所属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指标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完成;
  四、企业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度财务计划,编制季度、月份财务计划,在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睁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企业要按月、季、度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的同时,应将季、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随同季、度会计报表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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