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二)

发布时间:2023-09-20 15:42:38
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女职工,计划外怀孕不满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日;怀孕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十四条 只生育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同申请及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独生子女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周岁止,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费,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计划外生育的职工,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奖励费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十六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九条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
十七条 本办法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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