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按要求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谈话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某委组织部要与审计局同研究制定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保对各乡镇、某直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内必须审计一次。
()某委组织部要根据计划和需要及时向审计局下达各乡镇、某管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审计局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某委组织部和审计局要分别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组织部下达审计通知不及时,对应该审计的对象出现遗漏,审计档案不健全,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审计局审计结果不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及时,或审计档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降免职处分。
()被审计单位不准阻挠、拒绝审计,不准出伪证和毁灭、转移证据,不准隐瞒事实真相,不准陷害审计人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
()对符合不胜任现职基本条件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
()党委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不调整或调整不力,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对拒不接受组织调整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在组织决定其任职的新单位就地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责令其辞职。
()自愿辞职的干部,未经批准,不准擅离职守,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符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条件干部进行无原则袒护,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不主动引咎辞职和拒不服从责令辞职的干部要就地免职。
、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制度
()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出详尽的工作方案,在报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