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七)

发布时间:2023-09-21 20:24:05
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诉讼阶段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较长典型的案件。

、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即(居)调委会——(镇乡)司法所——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

、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时间内(小时)向街道司法所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总结。报告原则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信息报告任务

各调委会每月报送矛盾纠纷信息不少于条,每提供的典型事例材料不少于篇。

十、岗位责任制度

调委会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凡发生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保证%,调解成功率达到%以上。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初评和终总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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