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三)

发布时间:2023-09-20 08:53:13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十七条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十八条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十九条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二十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六章审计人员

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主管领导提名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内部审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漏。

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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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章内部管理

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确定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交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每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八章附则

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三十六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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