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20 00:09:13
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根据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合理地解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的一些特殊生活困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誓利费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干部、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的或丧失劳动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病故的困难补助。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特殊困难补助,即: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补助。
(三)用于干部、职工集体福利的开支。
(四)干部、职工患病慰问品的开支。
二、补助原则
干部、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特殊的生活困难,对于干部、职工的家庭确属生活特殊困难的,坚持“困难大的多辛卜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从严掌握。
三、补助数额
(一)干部、职工因公负伤、病重、手术住院,补助数额掌握在o元左右;慢性病患者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数额。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补助,补助数额另行研究。
(三)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视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掌握在元左右。
(四)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病故时补助元;干部、职工的公婆、岳父母病故时补助元;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故,补助元。
(五)慰问品数额掌握在元左右。
四、补助手续
对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住院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
对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意见,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予补助。凡属特殊情况,需补助的数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给予补助,并负责向局机关福利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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